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仅限一般保证适用

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项权利只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债权人没有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并且没有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直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同时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进入破产程序等四种法定情形时,该抗辩权利会随之失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边界

你只有在保证合同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般保证场景下,才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如果合同写的是连带保证,或者没有写明保证方式(民法典实施后默认一般保证),权利归属会出现区别。

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不先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大多会驳回起诉,除非满足法定例外条件。

先诉抗辩权失效的四类情形

情形序号具体条件
1债务人下落不明,同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3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还清全部欠款,或是已经丧失还款能力
4保证人出具书面文件,主动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这项权利必须由保证人主动在庭审中提出,法院不会主动替你适用抗辩规则,当庭没有提出抗辩的,会被视作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即便债权人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起诉到法院,判决书依然会写明,保证人只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后剩余的欠款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权利对比

保证类型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追责顺序
一般保证可以行使(法定例外除外)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
连带保证不可以行使债权人可以直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

口头承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形成书面签字文件,才会产生权利丧失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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