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十六项法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宪法第六十二条给出十六项: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决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一条兜底条款;第六十三条另给出一项罢免权。这些职权在每年一次的全体会议上由全体代表表决行使,代表个人不能以代表身份单独批预算、定人事。需要判断某个事项该归全国人大还是常委会的人,读完第六十二条再对照第六十七条即可定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与修宪权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典这一层级的法律走全体会议表决,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宪的门槛不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过半数即可;最终表决环节必须回到全体会议,常委会可以提议,不能替代这个环节。判断某项立法走哪条通道,看2023年3月1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划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任免职权

人事权的规律是对象层级越高,越要由全体会议来定,宪法第六十三条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列入可以罢免的范围。任命环节的提名主体分四种。

  •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 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提名决定。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其他组成人员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监督的职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以及两者的执行情况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每年3月国务院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走的就是这一环节。纠错权在同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个层级关系正是它能覆盖常委会决定的原因。省级行政区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也归它决定,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据的正是这一项。战争和和平问题由全体会议表决,闭会期间战争状态的宣布按宪法第六十七条交由常委会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职权分工

常委会不是缩小版的全国人大,两份清单有明确分界,修宪、选举国家主席、批准国家预算留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立法、法律解释、条约批准和部分人事任免交给常委会。把常委会的决定当成全体会议的决定来引用是最常出的错,写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某条约”,效力主体一换,整条引用链就断了。

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宪法提议后表决,需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出修正案,不承担最终表决
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它通过闭会期间可部分补充修改,不得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解释不属于常规职权范围由其解释法律
国家预算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闭会期间批准执行中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国家主席、副主席产生选举产生、有权罢免不涉及
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闭会期间遇武装侵犯或须履行共同防侵略条约时决定宣布

“闭会期间”同时限定时间和事项,常委会对法律作部分补充和修改,一旦触到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就不成立,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把这类越界情形列入应当改变或者撤销的范围。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换届年3月第一次会议完成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后,职务交接不留空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会期与表决规则

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近年都在3月初开幕,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5日开幕。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需要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宪法修正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计票基数是全体代表人数而不是到会人数,缺席越多,凑够门槛越难。

代表个人不享有上述职权,代表身份不等于审批权。

自己核对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七条把任期、会议、职权、罢免逐条写清,中国人大网公开每次全体会议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全文,查一条决议的效力来源比看二手解读可靠。边界同样清楚,这些条文处理的是国家机构之间的职权归属,不判断某项政策是否合理、某位代表是否尽责,把两类问题塞进同一条法条里找答案,结论会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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