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民法典判定
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一共包含五类情形,分别是章程约定解散事由触发、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证照或责令关闭等处罚、法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法人进入解散状态不等于主体直接终止,除合并、分立外,解散后必须启动清算流程,完成注销登记,法人才正式终止,该判定规则适用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适用于机关法人这类特别法人。
法人解散的五类法定情形
法人章程写明的经营存续期限到期,或是章程提前约定好的解散条件达成,就满足第一类解散情形,你可以直接翻看营业执照、法人章程核对期限与条款。这类属于约定解散,在期限届满当天,法人自动触发解散前提,不过全体出资人或会员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存续时间、取消该解散事由,避免进入清算环节。
法人内部的权力机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社会团体的理事会,表决通过解散决议,属于第二类解散情形。决议需要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多数营利法人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表决记录、会议纪要要留存,作为后续办理清算备案的材料。
法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部分原有法人主体需要注销的,归入第三类解散情形。吸收合并里被吸收的法人、新设合并里全部原有法人、新设分立里原法人都要解散,派生分立也就是拆分出新主体、原主体继续保留时,原法人不需要解散,合并分立场景有一个特殊规则,这一类解散不需要走清算程序,债权债务由新法人承继。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责令关闭、撤销登记,是第四类解散情形,属于强制解散。该情形由监管部门主动作出,法人没有自主选择权,收到正式文书后,就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清算,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仅能处理清算相关事务。
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作为第五类兜底情形,留给特别法补充适用,像部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的专门法规,会设置专属解散条件,遇到这类主体,你除了参考民法典,还要对照对应的单行法律条文判断。
解散不等于法人资格消失。
除合并、分立之外,其余四类解散情形触发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限,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能对外签订新的经营性合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接管清算工作。
机关法人不适用这套解散判定逻辑,机关法人因撤销而终止,不属于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人解散范畴,不要把行政机关撤销和普通法人解散混为一谈。
已经触发解散事由却擅自继续经营,对外签订新交易合同,有可能引发合同效力争议,相关负责人还可能因为恶意处置法人财产,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