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两级执法体系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经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属于执法机构,仅承担政策协调与指导职能;跨省案件、重大经营者集中申报、全国性垄断行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办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本省辖区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地行政垄断案件,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局无反垄断执法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以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条执行。
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级内设业务司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部设置反垄断一司、反垄断二司两个业务司局,分工处理不同类型反垄断案件。反垄断一司主要查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类案件,受理相关举报,组织开展竞争合规宣传与调查取证。反垄断二司专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核查企业合并、股权收购等交易是否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查处没有依法申报就实施集中的违法案件,跟踪监管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不开展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等执法活动。它的工作内容是研究拟定竞争政策,出台反垄断相关指南,协调各部门之间竞争监管工作,发布全国反垄断年度报告,不能对企业作出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省级授权机关权限边界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不能自行扩大案件受理范围。你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时,案件必须满足全部经营活动、涉案主体、损害后果都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旦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省级机构需要移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理。省级机构调查作出的处罚决定,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总局有权对案件结果复核、纠正。
市级、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反垄断法定执法权,这类机构收到垄断线索后,只能做初步登记,然后将线索移送至对应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能自行立案调查垄断案件。
| 机构名称 | 执法权限来源 | 可受理案件范围 | 案件限制 |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反垄断法直接授权 | 全部垄断案件、经营者集中申报 | 无地域限制,重大案件直接查办 |
| 省级市场监管局 | 总局授权 | 本省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 | 不可处理跨省案件、经营者集中申报 |
| 市县级市场监管局 | 无执法权限 | 仅接收、移送举报线索 | 不得立案、调查、作出处罚 |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议事协调 | 政策研究、发布指南 | 无任何行政处罚权 |
企业发生并购、股权收购等交易,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只能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接收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就完成交易,会由反垄断二司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罚,不会交由省级部门处理。
你提交垄断行为举报,可选择线上平台或者邮寄书面材料,举报材料需要写明涉案主体、垄断行为事实、相关证据、损害后果。如果案件属于省级授权范围,会由对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属于全国性、跨省案件,由总局直接承办。
省级机构权限有明确边界。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受理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也无权处理跨省经营主体达成的垄断协议,超出授权范围的举报会被移送,不会直接立案。企业遇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越权处理经营者集中相关事项,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交管辖权异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管辖权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