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分为五大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整体划分为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以及兜底职权,仅全国人大可行使修改宪法、批准省级建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这部分权力;常委会仅能行使部分立法、人事与监督权限,无法替代全国人大处理国家级重大事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之立法权
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同时监督宪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实施;还能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类基本法律,这类基础性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常委会只能制定普通法律,不能修改宪法与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之人事任免权
这项职权覆盖国家最高层级领导人员的选举与决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再根据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以及各部委负责人,同时有权罢免上述全部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之重大事项决定权
你可以通过这项职权判断国家级大事的决策主体。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财政预算;批准省级行政区的建置,确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与管理制度;最后作出战争与和平的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之监督权
全国人大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以此约束常委会的权力边界,避免常委会作出超出权限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之兜底职权
宪法条文预留兜底条款,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划分、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处理的其他事务,都归全国人大行使。
| 职权类型 | 仅全国人大专属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行使 |
|---|---|---|
| 立法权 | 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 | 修改宪法、制定民事刑事基本法律 |
| 决定权 | 批准省级建置、决定战争和平 | 省级行政区划调整、战争和平事项 |
| 人事权 | 选举国家主席、监委主任、两长 | 选举国家正副职领导人、军委主席 |
边界限制:只有全国人大召开年度会议期间才能行使全部职权,闭会期间仅能由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常委会不能越权行使专属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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