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包括哪些疾病:分轻重两级统一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包括的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2020年修订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统一标准,强制包含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所有合规重疾险产品必须覆盖这31种标准病种,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自主增加额外保障病种,多数常规产品总保障病种在100种以上,新增病种无统一强制标准,赔付规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设定。该标准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备案上市的所有重疾险产品,旧版2007版规范产品仍按原有25种重疾规则执行,新旧产品病种定义、赔付条件存在明显差异。
重大疾病保险包含的标准重度疾病
28种法定重度疾病是重疾险的核心保障,覆盖95%以上的高发重疾理赔案例,是所有合规产品的必保内容,赔付大多为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额,部分病种存在状态、治疗方式的赔付限定。这28种疾病包含大众熟知的高发重症,也包含新增的三类重症,全面覆盖肿瘤、心脑血管、器官衰竭、神经系统、消化代谢等高发重大疾病类型。
核心高发重度疾病包含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衰竭,这6种疾病是重疾理赔的核心主力,也是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的最低强制保障病种。其余常规重度疾病包含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良性颅内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2020版新规新增三种重度疾病,分别为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填补了既往慢性重症的保障空白。
重大疾病保险包含的标准轻度疾病
3种法定轻度疾病是新规重点优化内容,对应三种高发重症的早期轻症状态,解决了早期疾病无法理赔的行业问题,统一了全行业轻症赔付标准,杜绝了以往产品轻症定义不一、理赔宽松度差异大的乱象。
三种标准轻度疾病分别为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均为临床高发、预后较好的早期重大疾病,赔付比例通常为基本保额的30%左右,不同产品赔付比例略有浮动,且轻症赔付后大多不影响后续重症保障,不会直接终止保单效力。需要明确的是,除这三种法定轻症外,市面上产品的其他轻症、中症保障均为保险公司自主增设,不属于行业强制标准。
法定标准病种与保险公司增病种区别
| 病种类型 | 数量 | 行业强制性 | 赔付规则 | 理赔稳定性 |
|---|---|---|---|---|
| 规范法定病种 | 31种(28重+3轻) | 全部强制覆盖 | 定义全国统一,无差异化 | 极高,理赔争议较少 |
| 保险公司新增病种 | 70-120种不等 | 无强制要求 | 定义、赔付比例由公司自定 | 一般,不同产品差异较大 |
无需盲目追求上百种保障病种。
市面上多数重疾险宣传的100+、120+病种,大多是对法定31种疾病的拆分、细化或罕见病补充,实际高频理赔的依旧是31种法定标准病种。新增罕见病、小众重症的理赔概率极低,对普通消费者的保障提升效果有限,选购产品无需以病种总数作为核心判断依据。
2021年前投保的旧版重疾险仅包含25种法定重度疾病,无统一轻症定义。
2007版旧规范仅划定25种重度重疾标准,缺失轻症统一规则,部分旧产品可能不含早期轻症保障,或轻症赔付条件更为严苛。持有旧保单的人群,无法享受2020版新规新增的3种重症、3种轻症的保障权益,保障范围和理赔宽松度整体弱于新规产品。
该标准不适用于惠民保、医疗险等其他健康险产品。
城乡居民惠民保、百万医疗险不执行重疾险疾病定义规范,这类产品仅报销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无一次性保额赔付责任,且疾病保障范围、判定标准和重疾险完全独立,不能与重疾险的31种法定病种体系通用对比。
重疾险赔付核心看疾病状态与治疗标准,而非疾病名称。
即便确诊法定病种,未达到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治疗方式或后遗症状态,依旧无法理赔,比如部分早期原位癌不属于重度恶性肿瘤赔付范围,轻度脑中风未遗留永久性功能障碍不满足赔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