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法定判定要点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你可以直接对照判断: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不足3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招投标活动违法且无法补救、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约且无其他合适候选人、投标有效期延长后剩余投标人不足3家,满足任意一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就需要启动重新招标;非依法必招项目可参照执行,但不受强制约束,你需要区分项目类型,不能直接套用必招项目的硬性规则。
重新招标的法定强制情形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属于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统计口径只计算预审合格主体,仅购买招标文件但预审未通过的单位不计入统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不得开标,直接进入重新招标流程,不能简化流程继续评审。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标书均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没有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流程存在串标、评标不公、招标文件违反强制性规定等违法行为,该问题已经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通过更正、补正等手段补救,招标、投标、中标全部无效,需要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可选适用情形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招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遭遇不可抗力无法履约、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是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规行为,招标人有两种选择,可以依次选定下一顺位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投标有效期临近到期,招标人书面要求全部投标人延长有效期,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内,同意延期的投标人最终少于3家,招标人完成失败原因排查并优化方案后,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自动失效,有权取回投标保证金,不计入有效投标人数量。
分清应当重新招标与可以重新招标。
应当重新招标是法律硬性要求,没有自主选择空间;可以重新招标属于招标人可选方案,优先尝试选用后续中标候选人,只有候选人不满足项目需求时,才启动重新招标,盲目重新招标会拉长采购周期,增加项目成本。
项目适用边界是,上述强制条款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企业自主采购不属于依法必招范围,不受该条例强制约束,招标人可自行约定招标终止与重招规则,但相关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条款。
| 情形分类 | 适用项目 | 操作权限 |
|---|---|---|
| 预审合格申请人<3家 | 依法必招项目 | 应当重新招标 |
| 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约 | 国有资金控股必招项目 | 可以重新招标 |
| 招投标违法且无法补救 | 依法必招项目 | 应当重新招标 |
出现递交标书不足3家时,不能直接删减评审标准继续评标,曾有招标人修改标书门槛强行开标,最终被行政监管认定招标结果无效,项目被迫二次招标,额外产生数月工期延误。
启动重新招标前,你需要复盘招标失败根源,调整招标文件资质门槛、公告渠道、投标时间,避免再次出现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问题,降低二次招标失败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