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公司大批量优化人员,临时被约谈的那一刻,脑子一片空白,全程懵着听人事说话,连最基础的公司裁员赔偿金怎么算都搞不清楚,只能被动跟着对方的节奏走,差点稀里糊涂签了吃亏的离职协议。
人事当时口头随便报了一个赔偿数字,看着不算太少,加上手头事情繁杂,一时懒得细究,差点直接签字。身边同期被约谈的同事拉住了我,说很多公司都会在赔偿核算上打擦边球,不懂算法很容易少拿一大笔钱。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裁员赔偿的核心就两个关键数据,入职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乱七八糟的套路,所有核算标准都是按实际在岗情况来的。
很多人都会踩一个致命的坑,就是以为月工资是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到手工资。当时一开始也是这么算的,按着当月扣除社保、个税之后的实发工资去核对赔偿金额,算出来的数和公司给出的差不多,还以为核算没问题。
后来翻了合规的核算规则才反应过来,用来算赔偿金的工资,是离职前12个月的税前平均工资,不仅包含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年终奖全都要算进去。这一点差别,直接让核算基数差出了不少,也是大多数人被少算赔偿的关键原因。
工作年限的计算也有细节讲究。满一年的工龄,就赔付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整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只赔付半个月工资。
当时在岗两年七个月,按着规则应该算三年工龄,赔付三个月工资。人事一开始刻意按两年半核算,想少算半个月的赔偿,不仔细核对根本发现不了这个猫腻。
还有试用期的坑,特别容易被忽略。不少公司会把试用期单独剥离出来,不算入工作年限。实际上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从入职第一天开始算工龄,不存在剔除试用期的说法。
同期有个入职一年零一个月、含两个月试用期的同事,公司试图只按十个月正式工龄核算赔偿,最后核对规则后,对方只能按着完整一年工龄赔付。
遇到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需要赔付双倍赔偿金。但如果是公司经营困难、合规裁员,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的,只需要赔付单倍经济补偿金。
当时公司提前发了书面裁员通知,所以只核算了单倍赔偿。要是没提前通知,还能多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也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隐性赔付项。
最可惜的一点,核算平均工资的时候,上半年有两个月居家待岗,工资打折发放,当时没想着剔除这两个月,直接纳入十二个月均值里,把整体工资基数拉低了,最后到手赔偿少了小一千。
事后问了做人事的朋友才知道,非个人原因导致的薪资异常月份,是可以申请剔除,按正常薪资月份核算均值的。
整个核对、谈判的过程耗了整整两天,反复对着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和工龄时间一遍遍核算,纠正了公司两处核算错误,最终拿到了足额的赔偿金。
收拾工位的时候,看着桌上堆了两年多的工作文件,随手全都塞进了垃圾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