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这家单位的时候,人事坐在对面聊合同细节,随口问到合同期一年试用期多久,我当时想都没想就脱口而出三个月,语气里还带着几分笃定,毕竟之前听过不少同行的经历,总觉得试用期时长都是企业自主决定,根本没有什么硬性的条条框框,现在回想起来,那会儿行事真是太过冒失,连基本的规则都没摸透就敢随意下判断。
那时候心里还犯嘀咕,觉得两个月的试用时间太短,公司大概率不会同意,甚至还试着和对方理论,说周边不少同行企业,哪怕签一年的用工合同,试用期也都是三个月起步,员工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说白了大家都是照着行业里不成文的做法来,没必要纠结这一个月的差别,话说得挺直白,完全没考虑过规则层面的要求。
人事直接翻出了相关规定文本。
凑上前逐行读内容,才彻底扭转了之前的想法,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这是统一的标准,并不是企业可以随意更改的,在此之前一直陷入错误认知里,总以为弱势的一方只能听从安排,就算试用期设置得不合理,也只能咬着牙熬过去,还见过好几家小型工作室,给签订一年合同的员工设置三四个月的试用期,不少求职者因为急于找到工作,再加上不了解相关要求,就默默的接受了这种不合理安排,平白多承担了试用阶段的低薪资和不稳定状态,看完这些内容,才意识到自己之前的想法有多片面,原来很多看似约定俗成的做法,本身就踩在了规则的边界之外。
折腾好久才搞明白,试用期不光时长有红线,薪资标准也有要求。
身边有个朋友去年找工作,签的同样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入职前沟通时公司定下三个月试用期,还约定试用期间薪资只发放正式岗位的七成,朋友一开始也准备妥协,后来想起我之前聊过的相关内容,特意去核对了法规,拿着依据和人事沟通之后,对方最终还是按照合规标准重新调整了条款,其实很多小型机构就是抓住求职者不懂规则的弱点,刻意拉长试用时间、压低薪资,大部分人怕错失工作机会,最后都选择隐忍,这种情况在职场里真的挺常见的,差不多每次聊起入职签约的事,都能听到类似的情况。
没人想白白吃亏。
后来再跳槽谈签约事宜,在碰到谈试用期的环节,心态就平和了很多,拿到合同草稿第一件事就是核对试用期限,碰到超出法定标准的内容,不会像最初那样冲动争执,也不会一味退让,只是平静的指出问题,把对应的规则讲清楚,多数时候对方都会主动调整,慢慢发现懂了基础规则之后,不用再被动受制于人,之后也常有新来的同事跑来询问合同期一年试用期多久这类问题,就把亲身经历和查到的标准如实说出来,不添多余的揣测,也不会刻意夸大其中的利害关系。
当天忙完手头的签约资料,把法规条文的截图存进了手机文件夹,之后再也没有特意点开看过。